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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从巡查卖场变更为巡查收银这样的调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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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齐某于2008年5月21日进入某超市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齐某的工作部门为财务处防损部,主要工作内容为担任便衣保安,巡查卖场、防止偷盗行为;超市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和齐某的能力、工作表现,调整其工作部门和岗位。齐某入职后先在防损部内保科工作。后超市安装智能监控系统进行内保安防,已无人工巡场的需要,需对巡场保安工作进行调整。鉴于齐某此前曾在自助收银稽核岗工作过,超市要求齐某从防损部内保科调至防损部稽核科,主要负责在自助收银区巡查,防止有漏结算商品,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不变,并告知不到岗视为旷工、旷工3日即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齐某以调岗未加薪为由拒绝报到工作,超市报经工会同意后向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认定超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齐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齐某拒绝调岗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是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关键。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但不能因此否定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齐某原担任的便衣保安的工作内容是巡查卖场、防止偷盗行为,调岗后的工作内容是在自助收银区巡查、防止漏扫商品情况。两岗位均属防损部门,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一致,且工作内容并无本质差别,未增加齐某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本次工作内容变动原因是超市卖场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导致无需人工巡场,相关人员均进行了工作的调整,对齐某不存在针对性。齐某此前曾在自助收银稽核岗工作,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且超市明确告知调岗后工资待遇保持不变。
综合上述因素可知,该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等标准,齐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齐某未到岗工作构成了旷工,超市依据规章制度规定,在告知工会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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